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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旭日有机农业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件
时间:2015-3-10 8:17:46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3666

株洲市旭日有机农业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件

株旭社字【2014】04号

关于要求各分社按照“示范社”标准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

本社所属各分社:

    我旭日社从2010年9月18日创立之日的成员大会上,我社根据劳动部下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和《株洲县2009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县政办发〔2009〕19号)两文件的精神,我社在第一次成员大会上就制定和通过了《努力将我社建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点”的工作方案》。大会后,我社即向当时的管辖部门株洲县白关镇人民政府和株洲县人民政府作了呈报。今天,正好是整整四年。四年后的今天,我社已经发展成为拥有八个分社的两百多成员的较大合作社。为了各分社的健康发展,为将我社建设成为全市进而建设成为全省的示范社,现将农业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转发给你们,同时也根据我社四年来的实践,在其“试行”的基础上加上本社对各分社的要求。请参照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一)民主管理好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6.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经营规模大

10.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经营规模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11.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三)服务能力强

12. 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1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14.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15.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四)产品质量优

1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7. 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五)社会反响好

18.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19.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根据以上条件,我社的大部分分社尚未达到两年的考核期。但是我们的工作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所有工作都要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坚持下去,必有所成。为此,本社理事会要求各分社在按照农业部要求的基础上,补充如下几点:

总体要求:各分社要根据法律精神,比照或参照总社做好各项工作。具体如下:

三、     各分社要健全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领导班子人数的最低配置为三人,即理事长(或称之为“社长”)正职一人,副职一人;执行监事一人;共计三人。

四、     凡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或养殖生猪或其它牲畜年产在200头(只)以上;成员达到20人以上的分社,必须按规范将社部建立健全起来。具体要求:有招牌及相关标识、有张贴在办公处的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及相关制度、有阳光台和公示栏。

五、     每季度向总部作出工作汇报。

以上通知,如有异议,请及时向总部理事会提出来;如没有异议,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旭日有机农业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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